
非遗中心
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省文化厅确定的江西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62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希望各地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地区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工作,并逐步建立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为弘扬江西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附件:江西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62项)
二OΟ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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