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遗中心
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市级及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鼓励和支持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按照《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抚文新字〔2015〕58号)的要求,经各地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市文广新局确定了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29人),现予以公布。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代表性人物。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特此通知。
附件:抚州市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29人)
抚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6月27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