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遗中心
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7号)精神,省文化厅确定的江西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02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希望各地继续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与国际接轨,切实做好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工作,并逐步建立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为弘扬江西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江西省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02项)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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