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遗中心
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精神,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省文化厅根据文件要求,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进行了评审与公示。确定110人为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予公布。
希望各地文化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传承人要认真履行传承义务,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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